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6〕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6-02-10 09:17 浏览量:

新乡市教育化工助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12684199k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南张门村东1000

法定代表人:王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0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教育化工助剂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年产2000吨硅酸钠黏合剂项目未生产。发现你单位东侧用蓝色彩瓦围挡的场地内有一个土坑,坑内存有黑褐色液体,水坑西侧上沿有液体流入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坑内黑褐色水体进行取样检测。20251024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新乡市教育化工助剂厂在原水坑南侧半米处新挖一个约3米深土坑,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挖土坑内渗水及厂区水井内地下水取样检测。2025111日收到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恒检字20251023-10)内显示水坑内黑褐色水体中COD浓度为305mg/L、氨氮浓度为14.0mg/L、总磷浓度为 5.83mg/L、钠浓度为1.14x1000mg/L,其中,COD、氨氮、总磷分别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5.1倍(COD排放浓度限值50mg/L)0.4倍(氨氮排放浓度限值10mg/L)10.66倍(总磷排放浓度限值0.5mg/L);《检测报告》(恒检字20251024-06)显示新挖土坑内渗水及厂区水井内地下水分别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检测报告》(STIBGE25100234)内显示水坑内黑褐色水体中硅含量为68.4mg/L;《检测报告》(STIBGE25100249)内显示新挖土坑内渗水及厂区水井内地下水中硅含量分别为10.5mg/L13.7mg/L.新乡市教育化工助剂厂东侧用蓝色彩瓦围挡的场地归你单位独自使用,且土坑内黑褐色水体中的钠、硅因子和你单位的产品硅酸钠粘合剂性质相符,判断你单位存在通过倾倒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10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项目验收手续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 1 份(共 2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环保手续情况、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排污等级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2.2025 10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照片 8 张(共 8页);10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照片 11 张(共 11页);10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页)、11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8 页);11 1 日,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恒检字 20251023-10)一份(共 21 页)、《检测报告》(恒检字 20251024-06)一份(共 21 页)、《检测报告》( STIBGE25100249 ) 一 份 ( 共 17 页 ) 、 《 检 测 报 告 》(STIBGE25100234)一份(共 12 页)。3.20251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51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通过倾倒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两份(2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511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2512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122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51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20251225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614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0700 环听通字〔20261 )2026115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20251024日询问笔录中石太龙陈述的案涉土坑形成时间不对。实际形成时间是20251016日。2.20251113日询问笔录中,石太龙陈述洗罐时间是10月初,且就这一次。此时案涉土坑还未形成,不可能向土坑排放。如果认为一次洗罐水向土地排放造成污染,为什么新挖土坑内水质不超标?3.土坑周围地表存在0.5米至0.6米垃圾,坑内水污染有可能是雨水冲刷垃圾所致”4.编号尾数为00234的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该报告系转委托所形成 。5.应当查清楚检测水样中COD、氨氮、磷的来源。因这些因子与申请人的原料、工艺、产品均无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你单位通过倾倒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12.5以上或pH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646750,代入公式:64675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5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46750元。

  根据听证会质证情况和双方提供的质证材料综合判断,对你单位下达的豫0704环罚告字〔2025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通过倾倒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肆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46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9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