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6〕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6-02-02 09:00 浏览量:
裴如垒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21198907190571
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19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恒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现场检查时,你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正在使用,进行作业。车主裴如垒,身份证号:410721198907190571。现场对你这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检测尾气排放情况,你这台机械环保铭牌3-GG140316叉车,机械型号CPC35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在新乡市恒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现场作业时,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0.9m-¹,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0.8m-¹,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车主裴如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属于裴如垒所有。
2.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2025年11月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5年11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51104128027。以上证据证明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1 月 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6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