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4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3-07 15:08 浏览量:
新乡市莹辉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32454294H
地址:凤泉区大块镇东郭村北头
法定代表人:王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吨着色粉、色精项目在2023年12月25日03时至09时(期间为红色预警管控已停止投料,已落实红色预警管控措施48小时停产到位)、2024年1月3日搅拌釜处于运行状态,但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显示2023年12月25日03时至09时、2024年1月3日(期间为橙色预警,限产)运行状态为未运行,生产负荷为0。经调取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实时运行视频监控及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搅拌釜处于运行状态,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新乡市莹辉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王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2000吨着色粉、色精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环评审批手续齐全,属于小型企业。
2.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三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环境管理台账一份(11页)、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一份(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出:5000 + ( 20000- 5000 ) x [(5/5)2+ (22 + 32 + 42 + 12+ 12+ 12) / ( 52 x 6)] x 50%= 141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年产2000吨着色粉、色精项目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肆仟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