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2-23 15:22 浏览量:

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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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197号                                                                                        

法定代表人:姬建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达《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324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1日22时起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结束时间另行通知。你单位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是“反应釜停9开8(48小时内停产到位),并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经调阅你单位中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年产8000吨漆包线绝缘漆项目12月21日22点启动橙色预警后,1号车间1#、3#、4#反应釜,1#、2#、3#、4#号稀释釜,3号车间2#、3#、4#、5#、6#号反应釜和稀释釜温度均有从常规温度重新升温,属于未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5000吨绝缘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和验收批复一份(共2页)、年产3000吨绝缘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和验收批复一份(共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姬建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刘恒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五张(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13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政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 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判定标准: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情况,判定标准: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处罚,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出: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3/5)2+ (12 + 12 + 22 + 32+ 12) / ( 52 x 5)] x 50%= 63920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年产8000吨漆包线绝缘漆项目12月21日22点启动橙色预警后,1号车间1#、3#、4#反应釜,1#、2#、3#、4#号稀释釜,3号车间2#、3#、4#、5#、6#号反应釜和稀释釜温度均有从常规温度重新升温,属于未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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