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2018〕24号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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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政办〔2018〕24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5〕109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 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区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责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人是本单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进入厂区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区畜牧部门组织收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四)畜牧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数量统计和畜禽死亡鉴定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
(六)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逐步开展其他畜禽保险。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三、 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1.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我区采取委托的方式将各乡(镇)收集的病死畜禽运输到临近县(市)、区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代为处理。
2.病死畜禽收集工作。按照“分级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库为一级收集点,各乡(镇)建设的病死畜禽收集点为二级收集点。二级收集点负责暂存辖区内养殖场(户)报告的病死畜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的养殖量和养殖密度,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收集点,并配备消毒、冷藏等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防止疫病交叉传播。二级收集点的病死畜禽由无害化处理厂购置的专用车辆统一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应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现有规模养殖场在进行标准化改造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新建饲养场项目时,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 分类设施补贴
(一)补贴范围。对全区所有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不含流产死胎等)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强制扑杀的和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病死猪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按每头病死猪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贴办法。坚持“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内部建立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企业,病死猪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场;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中小型养殖场(户)的病死猪,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补助经费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厂,同时,鼓励无害化处理厂对主动报告病死猪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奖励。
五、健全无害化处理各项制度
(一)建立收集运输交接单制度。病死猪收集后,要由生猪养殖场(户)、官方兽医、收集人、村级防疫员共同填写交接单。对丢弃的无主病死猪,由报告人代替养殖场(户)签字。对收集的病死猪,要由收集人拍照存档。
(二)建立有关台账。无害化处理厂要建立“日收集台账”、“日处理台账”和“产品去向台账”,载明病死猪来源、头数、收集时间、处理时间、处理头数、处理方法、产品去向等。
(三)建立监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二级收集点的日常巡查;驻厂监督员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每日工作情况;无害化处理厂要建立电子监控体系,防止病死猪未经处理流出。
(四)信息报送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要按要求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经区畜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汇总形成月报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档案保存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日收集台账、日处理台账、产品去向台账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要按月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六)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制度。区财政部门根据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量,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程序发放。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畜牧、发改、财政、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成立凤泉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探索和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定病死猪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形成网格化管理,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同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监管人员必要的经费。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对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畜禽饲养者、屠宰厂经营或管理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凤泉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附 件
凤泉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为防止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流向餐桌和传播动物疫病,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成立凤泉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长顺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凌 波 区农林畜牧局局长
赵继新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新文 区发改委副主任
魏永胜 区环保局主任科员
魏朝阳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高冠军 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副局长
褚占军 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副局长
马 琳 人保公司凤泉支公司团队长
邢 婕 耿黄镇副镇长
王绍祥 大块镇副镇长
杨 颖 潞王坟乡党委副书记
王玉军 宝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中军 宝西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凌波同志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