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5-01-15 15:14 浏览量: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凤泉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日   



凤泉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预防为主。作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全区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1.4.5  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地震现场工作队、专业抢险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M5.0),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M4.9),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指导乡(镇)、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相关问题。

5)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震情、灾情宣传口径。

8)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承办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项。

10)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区科工信局。

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科工信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宣传、发改、公安、武警、财政、民政、交通、卫生、科工信、建设、规划、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导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办接待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具体事务。

8)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2.3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  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和重灾地领导。

   员:区应急、宣传、发改、公安、武警、消防、财政、民政、交通、卫生、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领导各一名。

2.3.2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

6)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

7)协助当地政府接受、调配救灾物资。

8)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   重要事项决策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建议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 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5) 派遣区各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6) 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7) 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 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 建议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有关厅委进行对口支援。

10) 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科工信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必要时,通报区民政局。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对全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的地区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市地震局与区委、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区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乡(镇)、办事处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组织乡(镇)宏观观测点对短期地震预报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市地震局与区委、区政府;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决策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立即要求区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地乡()、办事处应当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各单位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测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公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随时保持与市地震局的信息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4.2 预警发布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提出本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测意见,及时上报市地震局,报市政府决策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辖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区内震级3级的地震、区外周边地区震级≥4级的地震,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在获得地震信息后30分钟内以《地震信息》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当区内发生M4.0级地震时,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上报。

4.2.3  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单位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及区民政、公安、消防、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电力、通讯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震后2小时内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指挥与协调

4.3.1  I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区本级启动本预案。

(1) 区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区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

(2) 接受上级指令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和授权的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3) 组织区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进行援助。

4.3.2  Ⅱ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区本级启动本预案。

(1) 区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区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

(2) 接受上级指令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和授权的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3) 组织区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进行援助。

(6) 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4.3.3  Ⅲ级响应

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接受省地震局的组织、协调。

(1) 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厅和市红十字会。

(2) 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派遣区有关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参加应急救援。

(4) 指导督促灾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要目标加强保护。

(5) 组织非灾区的乡(镇)、办事处对灾区进行援助。

(6) 适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7) 视情况,区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8) 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9) 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4.3.4  Ⅳ级响应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乡(镇)、办事处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乡(镇)、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领导下,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 灾区所在乡(镇)、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民政局。根据上报的震情、灾情,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地震部门和民政部门。

(2)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 根据灾情和受灾乡(镇)、办事处的请求,区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5) 视情况,区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 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 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 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指挥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 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 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受领任务。

(2) 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 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  应急行动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各专业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区武警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区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5.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

区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通等单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  通信保障

各通讯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优先恢复党政军机关及有关重点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  警报保障

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部门,根据省、市、区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放临震警报信号。

4.5.6  电力保障

区电力公司部门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发、配、送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 气象保障

联系市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指挥全区气象台站之间的协作,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  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北站粮食储备库、区交通局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  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  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区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乡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区武警等单位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区武警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区消防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区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国土局、区水利局、区科工信局、区安监局、区人防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和震情、灾情速报,协助市地震局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配合市地震局会同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5.17 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等部门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联系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省、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市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区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区委宣传部对申请来区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区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外侨办。外国来区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外侨办。

4.5.20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经费、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由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中国地震局审定。

5.3 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5 调查和总结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和落实各类救援设备的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灾区乡(镇)、办事处,区直部门救援队、武警


 

省、市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武警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邻省、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

队伍


 

邻省、市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

队伍


 

邻省、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卫生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各医院

医疗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

邻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市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各级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数字化通信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快速判定,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各乡(镇)、办事处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区建委组织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区地震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乡(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  监督检查

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对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 各有关单位应急反应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区政府、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1)一旦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2)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视情上报区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7.4 邻县(市)、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县(市)、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区直有关部门、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凤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本预案由凤泉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预案实施后,以前有关地震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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