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2010〕113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9日
成文时间:
2010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2010〕113号关于印发《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0-10-29 17:57 浏览量:
凤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凤泉区工业化进程,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集聚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发布之后,凤泉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驻凤泉区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以外不再供应新上项目用地。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亿元以上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在凤泉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建的项目、企业必须在凤泉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五条 凡是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行业,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在本区投资。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向下列行业进行投资:
(一)电池、纺织、机械装备制造、电子、新能源等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
(三)交通、城乡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高科技工业园区和标准化厂房;
(五)国家允许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
第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区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八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入驻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第九条 在凤泉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投资领域的项目,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投资领域的项目,在投资方支付基础地价(11万元/亩)的基础上,可根据投资额度,待项目建成投产(工业项目建成投产、标准化厂房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资金扶持,以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一)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不含1亿元),享受工业基础地价;
(二) 固定资产投资在1-3亿元的(不含3亿元),享受基础地价10%的资金扶持;
(三) 固定资产投资在3-5亿元的(不含5亿元),享受基础地价20%的资金扶持;
(四) 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和投资兴办的高新科技项目、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扶持。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凤泉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投资领域的项目,国家、省、市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规定均可享受。
第十二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行“免二减三”政策,即第1至2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返还,第3至5年按50%奖励企业;属于高新科技项目且投资达到亿元以上的,第3至5年按7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中央、省、市应收部分外,一律全部免收,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新办规模较大的行业终端化项目,帮助申请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和资金。
第十五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费为企业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5000万元的,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供1套商务高管公寓由企业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手续“全程代理服务”和 “一站式”办公制度,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为投资者全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外来投资者保护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均须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入集聚区进行检查收费,坚决杜绝“四乱”行为。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凤泉区工业化进程,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集聚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发布之后,凤泉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驻凤泉区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以外不再供应新上项目用地。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亿元以上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在凤泉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建的项目、企业必须在凤泉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五条 凡是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行业,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在本区投资。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向下列行业进行投资:
(一)电池、纺织、机械装备制造、电子、新能源等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
(三)交通、城乡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高科技工业园区和标准化厂房;
(五)国家允许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
第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区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八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入驻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第九条 在凤泉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投资领域的项目,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投资领域的项目,在投资方支付基础地价(11万元/亩)的基础上,可根据投资额度,待项目建成投产(工业项目建成投产、标准化厂房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资金扶持,以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一)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不含1亿元),享受工业基础地价;
(二) 固定资产投资在1-3亿元的(不含3亿元),享受基础地价10%的资金扶持;
(三) 固定资产投资在3-5亿元的(不含5亿元),享受基础地价20%的资金扶持;
(四) 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和投资兴办的高新科技项目、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扶持。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凤泉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投资领域的项目,国家、省、市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规定均可享受。
第十二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行“免二减三”政策,即第1至2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返还,第3至5年按50%奖励企业;属于高新科技项目且投资达到亿元以上的,第3至5年按7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中央、省、市应收部分外,一律全部免收,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新办规模较大的行业终端化项目,帮助申请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和资金。
第十五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费为企业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5000万元的,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供1套商务高管公寓由企业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手续“全程代理服务”和 “一站式”办公制度,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为投资者全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外来投资者保护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均须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入集聚区进行检查收费,坚决杜绝“四乱”行为。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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