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6〕9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6-03-30 09:33 浏览量:
魏海川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21********0516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秀才庄村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相关资质,在院内西侧仓库和东南侧空地贮存有废旧铅酸蓄电池,存放处均无泄漏痕迹。两处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过磅称重(去除车重、2个托盘)共净重9.44吨。魏海川现场已确认。经查阅危险废物管理名录,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后经调查,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存放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属魏海川利用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场地进行经营。你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1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检查人魏海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2026年1月5日提取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人李云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2.2025 年 1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 4 页),2025 年 12 月 29 日,制作河南省兴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2026 年 1 月 5 日,制作魏海川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7 页)、制作李云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以上证据证明魏海川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见证人大块镇政府工作人员王绍成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026年1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2月2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2月25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26年2月27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对我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的行为深表歉意。通过这次事件,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接受检查当日就立即停止了收集、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2、已对现有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了安全处置。3、我经济比较困难,对于贵局调查我的相关问题,我一定虚心接受,以后一定守法。念我是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存在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望贵局理解我的申辩,从轻处罚,谢谢。4、我非常理解、支持贵局的工作,并保证以后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让违反环保规定的事件不再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29中“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因素:许可证种类,判定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判定标准:5吨以上10吨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经营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该行为属于个人、不予采纳;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该行为属于个人、不予采纳;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处罚金额(X):308800元,代入公式:308800=100000.0+(1000000.0-100000.0)x[(3/5)²+(3²+1²+1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308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第二款“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对于你一是立即停止收集、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主动改正。二是已对现有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了安全处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30%。最终裁量金额为216160元(308800-308800×30%=216160)。
经研究,我局对你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贰拾壹万陆仟壹佰陆拾元(216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