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6〕6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6-03-02 09:09 浏览量:
河南科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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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荆树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河南科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精密带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12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科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项目审批手续(报告表)备案情况。
2.2025 年 12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验照片五张(共 5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 2025 年 12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3.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科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三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年产 30 万吨精密带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 2 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年12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1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6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31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62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31650,代入公式:31650 = 26200 + ( 131000 - 262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16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元(316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