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聚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回收150台报废农业机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5-07-11 09:19 浏览量:

审批意见:                             凤环审[2025]5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

关于《河南聚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回收150台报废农业机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聚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9NPF474W)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继娟编制的《河南聚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回收150台报废农业机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党政信息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减缓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大块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废油液排出工序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的危废贮存库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15m高排气筒)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涉VOCs企业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的限值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80mg/m370%去除效率)的限值要求。同时,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限值与《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涉PM企业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限值要求。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后,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及日常管理,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四)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COD0.0023t/a、NH3-N0.0001t/a、颗粒物0.0255t/a、VOCs0.00006t/a。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本项目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2025年7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市场北街122号,邮编:453011

联系电话:0373-3918111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