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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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4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凤泉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7日    

凤泉区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凤泉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凤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乡(镇)、街道及区直有关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落实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指导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四)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门头招牌设置和临时户外宣传活动进行审批、规范管理。

(五)负责城区环卫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任务量的核定,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的定额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维修养护管理作业市场的综合管理和维修养护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环卫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区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承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乡接合部和城区重点区域的指定管辖。

(九)负责城区建筑渣土执法和监管,并对辖区渣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管绿地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区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行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除瓶装燃气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负责城建部门建成、移交后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的后期管理及维护工作。全面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制度,承担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配合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户外广告设施等管理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

2.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与应急管理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辖区内城镇燃气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

4.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区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执行划转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股)。

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后勤以及宣传、网络、政务公开、车辆管理及对外联络的接待工作,综合协调机关业务,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政务信息、政策调研、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局机关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及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人事业务培训、技术等级考试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督办等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及落实;指导城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工会、妇联相关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拟订辖区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和清运;负责区管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负责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分工范围内的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冲洗、降尘等环境卫生工作的作业和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事项服务股)。

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整理、汇编、存档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负责承办全局行政诉讼、法制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应诉代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及本系统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培训和执法装备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负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群工作,包括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务公开工作,及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议筹备、记录、党务文稿起草等党建相关工作及共青团相关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活动中争议事项协调、界定;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程序及案件、卷宗的指导、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证件、标识的审验、发放等工作;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职权清理规范等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督、考评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城市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负责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重大迎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指导、监督、考评工作。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城区市容管理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按照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不同时期目标及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管理与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户外宣传活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沿街门店招牌设置进行审批、监管;负责本单位各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协调落实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辖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监管;负责本单位行政便民服务工作及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增、减变化备案等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管绿地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区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行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除瓶装燃气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城建部门建成、移交后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的后期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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