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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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办〔2019〕22号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凤泉区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凤泉区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提质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区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城市建设等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二)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审批和发放;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备案工作,审查、核对备案信息。制订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和草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规划和阶段性任务;审核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协调涉及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初审、申报、违规销售举报查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制定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督促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五)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搞好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做好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有关工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工作。承担区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日常工作。
(八)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落实上级制定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承担本行政区内人民防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负责拟订本辖区内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等各项保障方案。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安全教育,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组织演练。承担人防信息化建设,科研开发,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和战备执勤保障。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防空袭斗争和抢险救援的信息保障。负责对人防重要目标单位信息系统、通信专业队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分工。
1.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区城乡建设部门、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水利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第五条 区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对外联络、接待、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和教育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行风热线、12345热线、城建热线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和证件的发放。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房屋征收建立评价体系;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初审、申报、违规销售举报查处;审核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协调涉及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审批和发放。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备案工作,审查、核对备案信息。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违规案件。
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工作。承担区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乡镇及村庄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节能减排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建筑节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贯彻落实“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综合协调各部门的有关技术问题的处理;参与城乡建设的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负责拟订本辖区内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等各项保障方案;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安全教育,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组织演练;承担人防信息化建设,科研开发,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和战备执勤保障;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防空袭斗争和抢险救援的信息保障;负责对人防重要目标单位信息系统、通信专业队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区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七条 区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