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凤政〔2021〕88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1-12-10 15:41 浏览量:

 凤泉区人民政府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凤政〔2021〕88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实施2012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25号)文件,同意我区征收: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何屯居委会集体土地0.0743公顷(合:1.1145亩)。经凤泉区人民政府、耿黄镇人民政府、凤泉区自然资源局、何屯居委会共同协商,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耿黄镇何屯居委会(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何屯居委会集体土地0.0743公顷(合:1.1145亩),该地块位于何屯村以东(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宗地区片地价为:何屯居委会6.5万元/亩,计7.2443万元(柒万贰仟肆佰肆拾叁元整),其中耕地0.0743公顷(合1.1145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粮食作物0.24亩,每亩0.12万元,计0.0288万元(贰佰捌拾捌元整);蔬菜作物0.8745亩,每亩0.32万元,计0.2798万元(贰仟柒佰玖拾捌元整),共计0.3086万元(叁仟零捌拾陆元整)。地价费用、青苗补偿费两项总计7.5529万元(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上费用支付给耿黄镇何屯居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新乡市凤泉区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室。《征地补偿方案》由凤泉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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