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超细白云石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0-07-15 15:29 浏览量:
审批意见: 凤环审[2020]32号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超细白云石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蓝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贾志鹏(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553)编制的《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超细白云石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区党政信息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物料输送、磨粉、筛分工段废气采取密闭+集气风管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高于车间顶3m(距离地面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排放限值要求。
粗料储仓呼吸口废气采取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高于仓顶3m(距离地面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确保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得外排。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音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完工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由凤泉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或技术规范,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经办人: 公 章
2020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