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2016〕8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7:02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2016〕8号
新乡华新电力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锦标
营业执照:410700100013590(1-1)
组织代码证:17307640-9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184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院内炉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经、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6〕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6〕8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经、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确;(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确;……”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新乡市凤泉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