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2015〕00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6:41 浏览量:
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2015〕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新乡市华新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清美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4510030512组织机构代码:X1493780-6
地址: 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环保厅2014年《环境监测专报》第51期中显示你单位2014年第4季度总排污口总氮的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0.2倍。你单位此违法行为已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9条之规定。
2015年1月23日和1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违改〔201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15〕005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千零八十四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决定处罚机关和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