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决字〔2017〕第3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6:04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17〕第35号
新乡市聚诚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维海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3X6RKD2K(1-1)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原庄村
2017年11月12日,国家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对新乡市聚诚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低温等离子装置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风环罚先告字〔2017〕第3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2017年12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在我局举行听证。通过听证,主要理由:1、不属于正常生产。2、设备正在通电处于工作状态。3、风机电流过大电源自动断开。对你公司的听证,我局进行了复核,认为有些客观情况存在,但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较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8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