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决字〔2017〕第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9-02-27 15:12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17〕第2号
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郎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410704000012181
组织机构代码:57247766-4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小块村西北
2016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新乡市启动应急预案时,未按规定停产到位。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立、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7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