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办〔2014〕38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2日
成文时间:
2014年08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办〔2014〕38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4-08-22 10:42 浏览量: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部门:
    《凤泉区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凤泉区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2014〕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区范围内占用街道、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内、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公共广场周边等区域商铺外摆放、加工、销售等经营性行为以及各类流动生产经营性摊点。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占道经营的规范管理工作,工商、规划、环保、交通、商务、卫生等部门协同做好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工作。
占道经营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城管”进行监督考评。
第五条  工商部门对临街经营户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勘,核实其经营场所情况。
第六条  城区占道经营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城区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一类区域严禁。即一类区域除市政府早餐工程摊点等市政府特批的便民服务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有门店的必须进店经营,无门店的摊点就近分流。
(二)二类区域严控。即二类区域控制占道经营数量,有门店的进店经营,无门店的进入市场,既无门店、附近也无市场的,可在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统一划定临时摊点占道经营区,集中经营。设置路段人行道宽度应当留足3米以上,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三)三类区域规范。 即三类区域可根据场地条件和群众需求,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设置临时摊贩区、便民服务点、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可以零散设置占道经营摊点,每个摊点经营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对所有摊贩登记造册,摊位编号,定时定点,划线经营。
第七条  二、三类区域设置的早夜市集中经营区,限时经营。经营时间早市控制在上午9时以前,夜市控制在下午下班半小时以后。
第八条  占道经营实行报批备案制度。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拟在二、三类区域设置的临时摊贩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确保不影响正常通行秩序和市容环境,并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划定允许经营区域,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设置便民服务点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春节烟花爆竹和季节性农产品销售需占道经营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拟设摊点勘察论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  水产、鲜活、肉类加工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应进入市场内经营,严格控制上述产品的占道经营。
第十条  占道经营摊点应做到规格一致、整齐划一、禁止在划定区域外的道路上放置灯箱、牌匾。各摊点应当自备垃圾、泔水、污水收集设施和防污摊布,并及时清扫垃圾杂物,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对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经营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占道经营者应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长期以摆摊设点从事瓜果、蔬菜、食品、商品等生产、加工、贩卖、销售为业,并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四)具有申请经营项目的相应技术特长和经验;
(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与所在地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管理和规范经营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
第十二条  对现有的占道经营摊点,区城市管理部门逐一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和登记,并划入就近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取缔。对尚无经营摊位的,应建立登记台帐,按登记顺序先后安排经营者。
第十三条  占道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和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
(二)禁止在划定区域及周边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任何固定设施;
(三)不得使用任何音响等设施招揽生意,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使用清洁能源;
(四)确保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
(五)不得损害道路、下水、绿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六)守法经营,服从管理,确保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用;
(七)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所有证件(亮证经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占道经营摊点优先安排本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拆迁无业户和其他困难群体。
第十五条  对占道经营摊点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除收取垃圾处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占道费用。
第十六条  占道经营摊点应服从统一安排,因重大活动或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调整、取消占道经营区域的,占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完善商业配套设施,鼓励各类便民摊、点亭、流动车等进入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和经批准的民服务点定位设置,就近为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区城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在划定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应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已登记占道经营者不服从管理,出线经营、流动经营、沿街叫卖、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取缔其占道经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占道经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占道损害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损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临时占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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