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办〔2014〕33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20日
成文时间:
2014年07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办〔2014〕3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校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4-07-20 10:27 浏览量: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凤泉区校车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凤泉区校车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区情的校车管理制度,遏制非法经营和违章操作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新乡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规范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校车营运管理,确保校车安全。
二、基本情况
凤泉区现有各级各类学校64所,其中幼儿园39所,小学23所,初中4所,九年一贯制2所,全区共有学生38622人。全区现有校车1辆,在大块镇蓝天幼儿园。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规范运营
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现有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辆在过渡期内逐步取缔杜绝。
(二)加强安全管理
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加强道路建设
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四、校车过渡期管理
(一)过渡期时间
1. 省政府设定过渡期为4年(从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起至2016年3月)。
2. 过渡期内,拟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
3. 过渡期结束后,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再使用专用校车。
(二)过渡期管理原则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过渡期内保障学生有车可乘,做到既保安全又保运力。公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不推行校车服务;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
(三)过渡期校车管理办法
1.校车标牌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安装行车记录仪、车载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 校车标牌申报程序
(1)由车辆所有人向区教文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
(2)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耿黄分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4)报市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5)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6)一周内将申请表和校车档案复印件交区教文体局和市教育局。
3.校车驾驶人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 校车驾驶人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日常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区政府成立凤泉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治中(副区长)
副组长:卢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旺(区教文体局局长)
成 员:张之秀(区教文体局副局长)
陈永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袁中东(区安监局副局长)
郭洪涛(区地税局副局长)
毛旭强(区广电局副局长)
郭爱霞(区发改委副主任)
高冠军(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副局长)
褚占军(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副局长)
耿传花(区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文体局,王金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之秀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
(二)部门职责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和专项经费补助制度;督促相关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公司审定、校车线路规划;制订校车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区教文体局:优化学校布局,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耿黄分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的核发和回收工作;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运营企业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
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和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减免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给予校车燃油补贴。
区财政局:落实区人民政府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筹集,并按期足额拨付到位;购买校车按照其购买价给予适当补贴,年末对未出安全事故的校车公司和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区安监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批与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区发改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区地税局: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校车运营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区广播电视台:利用广电媒介资源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区、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三)管理办法
(1)本方案实施前购买的中小学、幼儿园专用校车按照校车标牌申办程序申请办理,本方案实施以后购买校车需按照校车申购程序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2)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3)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校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
有效适用。
(6)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8)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区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工作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顺利实现工作目标与步骤,确保运营企业正常提供校车服务。
(三)强化安全管理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到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运营企业与驾驶员、照管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现将《凤泉区校车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凤泉区校车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区情的校车管理制度,遏制非法经营和违章操作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新乡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规范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校车营运管理,确保校车安全。
二、基本情况
凤泉区现有各级各类学校64所,其中幼儿园39所,小学23所,初中4所,九年一贯制2所,全区共有学生38622人。全区现有校车1辆,在大块镇蓝天幼儿园。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规范运营
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现有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辆在过渡期内逐步取缔杜绝。
(二)加强安全管理
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加强道路建设
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四、校车过渡期管理
(一)过渡期时间
1. 省政府设定过渡期为4年(从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起至2016年3月)。
2. 过渡期内,拟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
3. 过渡期结束后,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再使用专用校车。
(二)过渡期管理原则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过渡期内保障学生有车可乘,做到既保安全又保运力。公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不推行校车服务;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
(三)过渡期校车管理办法
1.校车标牌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安装行车记录仪、车载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 校车标牌申报程序
(1)由车辆所有人向区教文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
(2)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耿黄分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4)报市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5)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6)一周内将申请表和校车档案复印件交区教文体局和市教育局。
3.校车驾驶人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 校车驾驶人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日常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区政府成立凤泉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治中(副区长)
副组长:卢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旺(区教文体局局长)
成 员:张之秀(区教文体局副局长)
陈永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袁中东(区安监局副局长)
郭洪涛(区地税局副局长)
毛旭强(区广电局副局长)
郭爱霞(区发改委副主任)
高冠军(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副局长)
褚占军(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副局长)
耿传花(区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文体局,王金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之秀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
(二)部门职责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和专项经费补助制度;督促相关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公司审定、校车线路规划;制订校车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区教文体局:优化学校布局,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耿黄分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的核发和回收工作;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运营企业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
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和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减免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给予校车燃油补贴。
区财政局:落实区人民政府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筹集,并按期足额拨付到位;购买校车按照其购买价给予适当补贴,年末对未出安全事故的校车公司和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区安监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批与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区发改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区地税局: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校车运营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区广播电视台:利用广电媒介资源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区、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三)管理办法
(1)本方案实施前购买的中小学、幼儿园专用校车按照校车标牌申办程序申请办理,本方案实施以后购买校车需按照校车申购程序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2)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3)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校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
有效适用。
(6)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8)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区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工作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顺利实现工作目标与步骤,确保运营企业正常提供校车服务。
(三)强化安全管理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到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运营企业与驾驶员、照管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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