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2012〕104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30日
成文时间:
2012年09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2012〕104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2-09-30 18:35 浏览量:

凤政〔2012〕104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凤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凤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1、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的项目;

2、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资本金注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4、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或减免有关费用的项目;

5、政府或政府控股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6、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制度、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及管理评标专家库;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受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投诉和举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在做好项目立项和审批的同时,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以及招标方式,按程序报批。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监察局对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监督职责

(一)审核确定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列入招标文件;负责审定工程标底造价(或拦标价),审核工程竣工决算;

(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监督合同履行,按照合同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城乡建设局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监督职责

(一)审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拟订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招标人员资格证书及入市准入证审核备案;

(三)审核工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审核投标企业资质、投标项目经理的资格及企业的诚信度(有无不良记录);

(五)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并对标后施工加强监督管理;

(六)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前: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招标单位申报的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区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拟订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招标人采取委托代理招标的,其招标代理机构要经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需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招标人员资格证书及入市准入证审核备案,确定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列入招标文件;审核工程标底造价(或拦标价);

建立招标文件会审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拟发出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备案的招标文件后,确定会审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邀请专家、邀请的专家名单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区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出席会审会议,如需邀请专家的,通知专家出席,并将招标文件分发或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与会各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持召开招标文件会审会议,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审意见书并签字,区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个人意见反馈给会审小组并在会后对会审意见书进行确认;根据会审意见书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会审意见书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定稿后的招标文件随同会审意见书重新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投标报名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投标企业资质、投标项目经理的资格及企业的诚信度,看有无不良记录(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的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行为;围标、串标及其他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因工程质量事故被政府部门处理的;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工程建设中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投标报名资格。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施工企业不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

财政部门监督合同履行,按照合同规定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区监察部门:

(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收取保证金的;

(五)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

第十八条 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业务监管的;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规定将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项目而自行招标的;

(五)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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