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凤政〔2010〕18号
发文机关:
凤泉区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11日
成文时间:
2010年0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凤政〔2010〕18号关于印发《凤泉区淘汰落后产能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10-02-11 17:49 浏览量:
凤泉区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
方   案
 
    根据新乡市财政局新财办预〔2009〕509号文《关于下达2009年和清算2007—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分配范围
    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和清算2007—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新财办预〔2009〕509号)的规定,我区列入此次奖励范围的企业分别是:新乡市潞王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原豫魁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豫星水泥厂、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长岭水泥厂、新乡市御槐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凤凰山水泥厂、新乡市中州水泥厂、新乡市豫达水泥厂9家水泥企业,中央财政确认上述9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合计116.1万吨,下达奖励资金1649万元。
    二、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按照(新财办预〔2009〕509号)文件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企业安置职工、转产、化解债务和政府强制淘汰等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也不得用于与淘汰企业无关的支出。
    三、相关要求
    (一)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苏锡林担任,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潞王坟乡、耿黄乡、大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区财政局负责提供9家水泥企业拖欠区财政的资金情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9家水泥企业在(新财办预〔2009〕509号)文件确认的淘汰时间之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及工资等情况,潞王坟乡负责新乡市潞王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御槐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州水泥厂的资金监管及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耿黄乡负责新乡市凤凰山水泥厂、新乡市豫达水泥厂的资金监管及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大块镇负责新乡市中原豫魁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豫星水泥厂的资金监管及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防企业因违规使用资金引发信访问题。
    (二)为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管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每项资金的支出方案必须由上述部门共同签字盖章并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三)列入奖励范围的企业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本企业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拟兑付职工的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及工资情况必须具体到姓名、金额;拟化解债务的情况必须由债权人提供债权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债权原始凭证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交还债权人,复印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各企业分配方案出台后,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布7天并经90%以上所涉及职工认可,然后报所在乡镇同意,再上报区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而后依照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步组织实施。
    (四)奖励资金应优先安排在(新财办预〔2009〕509号)文件确认的淘汰时间之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及工资和拖欠区财政的相关资金,凡未妥善解决职工问题及清偿区财政欠款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五)关于奖励资金的下拨时间和数额,区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认真研究各企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分四批向相关企业拨付奖励资金,第一批拨付总金额的40%,第二批拨付总金额的30%,第三批拨付总金额的25%,前三批资金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拨付时间。在奖励资金下拨过程中,各相关企业必须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凡发现资金使用与分配方案不符的,领导小组将暂停拨付下批奖励资金,待领导小组确认整改到位后,再拨付下批奖励资金。
    (六)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确保稳定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待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审核的分配方案进行落实。为防止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奖励资金,强化约束机制,区政府决定,各企业奖励总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暂由区财政专户保管,待2012年中央核查组连续三年核查后,未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保证金原数退回该企业。如被中央核查组核查出违规使用资金的或拒不配合中央核查组核查的,除严格执行中央核查组规定的处罚办法外,并扣除该企业的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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