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6〕21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6-09-18 10:18 浏览量:
河南省新乡恒鑫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25841800B
地址: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家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年产50000吨光亮铜杆项目生产正常,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燃气反射炉熔化工序废气收集效果较差,废气未有效收集,造成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7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省新乡恒鑫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项目清改备案手续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 1 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环保手续情况、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2.2026 年 7 月 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验照片八张(共 8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 2026年 7 月 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0吨光亮铜杆项目生产正常,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燃气反射炉熔化工序废气收集效果较差,废气未有效收集,造成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704 环罚决字﹝2025﹞7号)1 份(共 5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过同类行政处罚 1 次。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7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8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8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8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6〕2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31314,代入公式:31314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13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31314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9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