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凤泉湖占地补偿款
来信人:
段绪英
来信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信件编号:
13107240960354225943690
信件类型:
建议
信件内容:
凤泉区潞王坟乡李士屯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分配凤泉湖占地补偿款时,以1971年-2016年期间的独生子女才能申领独生子女占地补偿款为由,没有给予村民李文祥分配独生子女占地补偿款1975元。李士屯村委会及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分配占地补偿款时,时间认定不够准确的,理由如下:
凤泉区潞王坟乡李士屯村村民李文祥,男,1963年8月生,为独生子女。其父亲李福,1941年8月生,于1963年生育一子李文祥,李福为了积极响应1956年河南省开始试点节育、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精神,没有再生育子女。李福为独生子女的政策符合1956年河南省开始试点节育、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精神,持有2005年8月7日凤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凤泉区卫健委按照独生子女照顾的相关文件精神每年补助李福960元人民币计划生育补贴,每年补贴李福、李文祥2人城乡居民医保90%的费用,其中2024、2025年每人补助为360元。综上所述,李福、李文祥满足计划生育优抚的相关政策。李士屯村第二村民小组认定独生子女优抚的政策是不准确的。认定独生子女优抚的政策应该追溯到1956年河南省开始试点节育、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精神时间节点才对。
一、请求潞王坟乡政府督促李士屯村委会重新认定独生子女享受优抚政策的时间节点。
二、请求潞王坟乡政府督促李士屯村委会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按照计划生育优抚的相关政策精神给予村民李文祥独生子女占地补偿款1975元。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部门:
潞王坟乡人民政府
答复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答复内容:
网民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反映的事项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段绪英提出的督促李士屯村委会重新认定独生子女享受优抚政策的时间节点问题。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经乡卫建办初审,上报区卫健委,李福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政策,目前李福已享受。
针对提出给予村民李文祥独生子女占地补偿款1975元的问题。我村于2025年对第二小组凤泉湖集体占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经集体协商,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 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依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多分了一份钱。李福于1963年生育一子李文祥,因未提供独生子女证,所以他不符合该政策。李福应领取第二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款1975元,2025年已发放到位。
该政策已告知段绪英本人及家人,并多次沟通,讲解政策。
感谢您对领导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