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5-12-10 15:43 浏览量:


河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2025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干民兵组织的在编基干民兵,以及编组排以上规模基干民兵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  民兵权益保障工作坚持“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民兵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行职责、严守纪律,按照规定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带头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坚决完成各项任务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五条  编兵单位应当支持和参加民兵建设,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关任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为民兵和编兵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年春节向本行政区域内民兵家庭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家庭困难民兵,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民兵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二)每年为本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三)为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的民兵及时足额发放补助,并购买任务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民兵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发放奖金奖品,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纳入民兵经费统筹保障。

(五)对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民兵,本人参加应征报名且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地兵役机关应当确定其为重点定兵对象;本人符合加入中国共产党条件且提出入党申请的,经其所在民兵组织预建党组织推荐,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党组织应当优先确定其为重点培养对象。

(六)对民兵工作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编兵单位,落实项目审批优先政策;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可以优先推荐该单位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

(七)积极支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编兵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认定河南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时对编兵单位予以重点考虑。

(九)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

第七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期间,编兵单位按规定落实其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第八条  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中致残、死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九条  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中负伤、致病的,由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协调同级政府负责进行救治配属部队的由部队负责。

第十条  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先服务:

(一)在公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乘车(机)等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二)在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公安户籍服务大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享受优先业务办理和就业创业扶持、就业援助服务。

(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服务。

(四)在中国融通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医院就医,享受优先待遇。

(五)在其他民兵优待定点企业、机构、场所等享受优先待遇。

第十一条  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服务网点办(用)卡、贷款享受费用减免、利率折扣等优惠。

(二)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服务站点加油、充值享受专属折扣等优惠。

(三)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服务网点办理专属优惠套餐,享受套餐折扣等优惠。

(四)在中国融通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医院就医享受专属折扣等优惠。

(五)在中国融通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员酒店住宿、就餐享受专属折扣等优惠。

(六)在其他民兵优待定点企业、机构、场所等,享受专属优惠。

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对民兵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票价减免等优惠。鼓励各类商品零售、文化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各类专属优惠项目对民兵实行购物、餐饮、观影等消费打折、减免等优惠服务。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民兵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旅游景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制定优待措施。

第十二条  编兵单位凭有效凭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民兵工作经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符合银行相关政策的编兵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享受贷款利息优惠、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

第十三条  民兵有效凭证为电子身份证明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依托“豫事办平台定期录入、认证、更新电子身份信息。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和信息安全工作。

编兵单位有效凭证为优待证明按照县级武装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县级武装部集中提报申请、军分区(警备区) 审批认证的程序办理。优待证明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规范样式,应当清晰表述编兵单位基本信息,每年办理一批。

第十四条  民兵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不再符合编入民兵组织条件的,以及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军事机关按程序审批,取消其优待资格并调整出队,注销电子身份证明,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编兵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编组基干民兵的,以及对民兵工作不支持、履职不力的,由军事机关按程序审批,取消其优待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优待证明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凭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凭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凭证形象,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凭证的行为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贵令改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民兵和编兵单位可享受优惠优待政策落实。对因民兵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普通民兵年度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累计40小时以上当年度可以参照本办法享受基民兵相关优先优惠待遇。按照县级武装部集中提报申请、军分区(警备区) 审批、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认证的程序办理电子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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