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5〕1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5-10-11 09:51 浏览量:

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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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

法定代表人:孟刘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7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7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沥青热再生路面利用工程项目沥青预处理加热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催化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虽然处于启动状态,但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且活性炭老化未及时更换,造成有机废气不能完全收集且有效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月 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页)、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复印件一份(共 页)、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复印件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份(共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环保手续情况、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2.2025 年 7月 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5页)、现场勘验照片七张(共 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页); 2025 年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沥青热再生路面利用工程项目沥青预处理加热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催化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虽然处于启动状态,但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且活性炭老化未及时更换,造成有机废气不能完全收集且有效处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7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更换活性炭,对破损管道维修。

2025年 7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9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9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5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2, 1, 1, 1, 1],处罚金额(X)31250,代入公式:312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12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31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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