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5〕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5-01-21 09:20 浏览量:

新乡市华菱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728551456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

法定代表人:秦守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216日接到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1129日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一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41129128015,报告显示这台机械环保号牌3-GG140307,机械型号CPC30-AG5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又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1.78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0.80m-1,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新乡市华菱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关系、环保手续情况。

2.2024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三张(共 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202411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241129128015。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2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412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12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12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3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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