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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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凤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凤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3.2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凤泉区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委),作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防灾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审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区统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武装部、区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1.2 专家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区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区防灾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2 专家委员会职责
(1)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区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调运工作;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着力平抑市场物价。
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现场调查和公共地震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地方紧急救援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地震救援志愿者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防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震防灾减灾知识演练。
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市公安局大块分局:负责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情的统计、核查、报告并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
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区防灾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编制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相关地理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实时提供灾区灾情图片资料,及时上报灾情信息;指导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环境质量状况。
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组织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 负责组织抢修因灾中断的公路,确保通往灾区公路畅通,开通防灾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及转移安置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开展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农林畜牧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结合农林畜牧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科学指导全区农林畜牧业抗旱、排涝、防冻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及早建立并完善区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制度,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组织开展农林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
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捐赠涉证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办理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自然灾害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做好涉及公益性捐赠、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灾区重建的税收减免等有关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利用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播放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和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演练。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区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发放灾情警报。
区武装部:发生重大灾情时,根据区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 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消防大队: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 灾害预警响应
水利、农林、工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办事处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提前调拨救灾物资。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防灾减灾委负责人和区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乡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后,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 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报灾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 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接到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灾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干旱灾害,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 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乡级报表后,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干旱灾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乡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
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农林畜牧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新乡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因灾死亡50人(含)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含)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含)或3万户(含)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20%(含)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本地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委主任召开区防灾减灾委会商会,区防灾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支持。
(6)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
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改委、农牧局、商务局保障区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城建委指导辖区政府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区卫计委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工信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9)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
部署,区民政局、受灾乡(镇)、办事处及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因灾死亡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5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或3000户(含)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5%(含)以上、20%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⑴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召开区防灾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区防灾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⑵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⑶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⑷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
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支持。
⑸收到市财政局、民政局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资金通知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⑹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⑺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⑻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⑼区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⑴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或1500户(含)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⑶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⑴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区防灾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⑵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⑶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⑷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部门支持。
⑸收到市财政局、民政局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通知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⑹区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办事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⑺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⑻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⑼区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⑴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或500户(含)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⑶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⑴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⑵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⑶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⑷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部门支持。
⑸收到市财政局、民政局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通知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⑹区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⑺区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市以上和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组织指导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乡(镇)、办事处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下达市以上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防灾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区民政局根据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 根据乡(镇)、办事处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的评估结果,区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 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市以上和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 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乡(镇)、办事处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
7.1.2 区、乡两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 受灾乡(镇)、办事处民政、财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资金、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形式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 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局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级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区民政局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乡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
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3 乡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办事处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红十字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乡、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计生、安监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
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
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