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26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12-16 10:25 浏览量:
新乡市东方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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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东张门北地东岗仓库
法定代表人:刘开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交办你单位环境问题。通过调取国发平台数据,发现你单位“东方桶业一号排放口”“烟气流量与非甲烷总烃浓度与启动预警前一个月数据比较无明显变化”,未落实管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按照《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68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涉气工序(吹塑机)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新乡市东方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保审批、验收复印件一份(共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2.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验照片五张(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企业管控清单一份(共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 II 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68号)一份(共4页);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2024年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交办环境问题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2 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l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58160,代入公式:5816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8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58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