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22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11-07 08:44 浏览量:

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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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丰源路5

法定代表人:王中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8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8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两条年产100吨电镀钢带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未生产,但现场有生产痕迹及生产产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8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4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6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关系、环保手续情况。

2.20248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验照片八张(共8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8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9页);202493日,河南居中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新乡市万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一份(共2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新建两条年产100吨电镀钢带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8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9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产,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2410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10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2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非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25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5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2, 1, 1],处罚金额(X)2771,代入公式:2771 = 851 + ( 4255 - 851 ) x [ ( 5 / 5 )² + ( 3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7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柒佰柒拾壹元(2771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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