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19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9-23 16:15 浏览量:

新乡市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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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西玛大道南鲁堡路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崔广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7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7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你单位2024612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19T05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2024622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K317M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2024619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HJ688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2024619日出具的车牌号豫VP02Z5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和2024706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P09P9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发现,五辆柴油机动车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其中,车牌号豫G19T05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2500 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000r/min;车牌号豫GK317M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3600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200r/min;车牌号豫GHJ688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3200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000r/min;车牌号豫VP02Z5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2800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000r/min和车牌号豫GP09P9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2500 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000r/min。五辆柴油机动车额定转速均填写错误,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附录“B.4加载减速工况检测软件要求,B.4.2软件控制下的自动检测流程,B.4.2.5油门踏板保持全开,在发动机转速稳定后,检测员按下相应的检测开始键,控制程序将此时的发动机转速设定为最大发动机转速(MaxRPM),并根据输入的发动机额定转速,计算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VelMaxHP=当前转鼓线速度×发动机额定转速/MaxRPM”和“B.4.5合格/不合格的判定,B.4.5.8检测员需要按相应的控制键接受检查结果。同时用软件存储数据,并以标准格式输出结果。数据区1VelMaxHP应与发动机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转速同时输出在检测报告中”的规定要求,但你单位仍对上述五辆柴油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7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 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调取车牌号豫G19T05、豫GK317M、豫GHJ688、豫VP02Z5和豫GP09P9五辆柴油机动《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和车辆发动机铭牌信息复印件五份(共20页)、车牌号豫G19T05、豫GK317M、豫GHJ688、豫VP02Z5和豫GP09P9五辆柴油机动的检测收据复印件五份(共5页)、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标准复印件一份(共1页);7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和你单位违法所得凭证。

2.20247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委托书一份(共1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7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0环罚决字〔202312号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属于微型企业、具备机动车检测资质和同类行为在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7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8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8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8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815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729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在对豫G19T05、豫GK317M、豫GHJ688、豫VP02Z5GP09P9五辆柴油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额定转速填写错误,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整改,于202481日,8 2日,85日和86日分别对豫 GPO9P9 、豫GK317M、 豫 VP02Z5和豫G19T05四辆柴油机动车进行了召回,并按登记的额定转速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因豫GHJ688 在新疆工作,暂时无法来站复检,我们正在积极联系,确保早日复检)。我公司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端正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机动车检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鉴于我公司目前经营状态,并且在第一时间积极整改,特恳求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处罚金额(X)138000,代入公式:13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该单位主动召回相关车辆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建议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110400(138000-138000x20%=110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零肆佰元(110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9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转账缴纳。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转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开户行:邮储银行中心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2:扫码缴纳。到我局财务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缴纳完成后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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