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4〕14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8-05 14:34 浏览量:
新乡市大智机械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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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
法定代表人:韩明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年产60吨橡胶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基本建成,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新乡市大智机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韩明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150吨橡胶制品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设备购买电子发票复印件二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年产150吨橡胶制品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2、2024年6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6月5日制作现场勘验照片四张(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6月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新乡市大智机械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年产60吨橡胶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2024年6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02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0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2227,代入公式:2227 = 1205 + ( 6025 - 1205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227。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贰佰贰拾柒元(2227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