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4-02-02 17:08 浏览量: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凤政办〔2023〕19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区直各单位:
《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豫环文〔2021〕94号)、《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凤泉区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4 广泛宣传、社会参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各乡(镇)政府、街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凤泉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凤泉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攻坚办),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区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区城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管局、区卫健委、市公安局大块派出所、市公安局耿黄派出所、市公安局潞王派出所、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 预警条件
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当接到上级预警发布时,预警信息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各乡(镇)政府、街道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按照上级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及时发布信息。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措施
4.1.1 总体要求
(1)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2)在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严格申报审核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石灰窑、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使用池窑的日用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煤制氮肥、制药、农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5)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乡(镇)政府、街道、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1.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区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区教体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区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统一纳入移动源货车白名单),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气温执行)。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产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区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市区部分货运车辆、危化品车辆等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要求,除列明的各类不受限制通行的车辆和涉及民生类车辆外,主城区环路上每日17时至次日9时,环路内全天24小时,禁止黄牌类货运车、黄牌类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市区环路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制通行区域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区应急、公安、区交通运输、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1.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电力部门负责落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区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区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区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省市要求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
4.1.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2 信息公开
区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3 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每日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区环境攻坚办下达指令,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攻坚办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乡(镇)、街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区环境攻坚办。
区环境攻坚办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 预警保障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市公安局大块分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区环境攻坚办。区环境攻坚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各相关部门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乡(镇)、街道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指施,并及时向区环境攻坚办、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2 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 沟通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和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 其他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和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区环境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各乡(镇)、街道,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履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凤政办〔201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2.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负责人
附件1
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问责,对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区环境攻坚办报告预警建议;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督促全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6.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8.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按照市公安局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等工作;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市公安局耿黄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等工作情况,并督导落实。
10.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区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4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4.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
16.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区商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管控工作,督导全区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19.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0.国网新乡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附件2
凤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薛梦寒 凤泉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太真 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局长
戎 昊 区政府办公室八级职员
成 员:吴 磊 区纪委常委
邹 波 区文联副主席
任宏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贵肇光 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行太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冯俊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李纪有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窦珍珍 区财政局副局长
林道平 区水利局副局长
王绍祥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文仲词 区商务局副局长
赵希雷 区城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李 鹏 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克文 区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岳立志 区市场监管服务中心主任
尚得昌 区文化馆馆长
刘 敏 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七级职员
王玉海 区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
李 亮 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大队长
李社强 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城北供电部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