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3〕9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3-08-15 14:58 浏览量:
新乡市龙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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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原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7 月 11日对新乡市龙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理,粉碎、筛分工段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且门窗未关闭,造成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1],处罚金额(X):30800.0,代入公式:3080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1/5)2+ (32 + 12 + 12 + 12 + 12+ 12 + 12+ 12) / ( 52 x 8]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8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7 月 11日对新乡市龙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理,粉碎、筛分工段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且门窗未关闭,造成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零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