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4 环罚决字〔2022〕17 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11-17 10:35 浏览量:
新乡市天和钢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173016692M
地址:和平路北段钢材交易中心 B 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金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8 月 26 日,新乡市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天和盾构机械有限
公司院内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院内一辆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该机械使用所有单位为新乡市天和钢材有限公司,
该机械经现场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
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
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检验报告;
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4 环罚告字〔2022〕17 号),
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
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最终裁量金额:
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8 月 26 日,新乡市生态环境
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天和盾构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院内一辆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该机械使用所有单位为新乡市天和钢材有限公司,该机械经
现场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
处罚(5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
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
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