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4环罚决字〔2022〕8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08-30 16:30 浏览量:
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凤泉区大块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344936689K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新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凤泉区大块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测。6月19日,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6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的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6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凤泉区大块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测。6月19日,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6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5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