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4 环罚决字〔2022〕5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2-07-12 09:52 浏览量:
新乡夏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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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南新辉路西1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东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1日对新乡夏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的塑料薄膜生产印刷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新建的塑料薄膜生产印刷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1.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