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4 环罚决字〔20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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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鑫康轻纺编织有限公司制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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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凤泉区鲁堡汽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玉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00 万条食品用
塑料包装袋项目印刷和复合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在通过水
喷淋治理设施时,有机废气从水喷淋下方缝隙无组织排放,
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4 环罚告字〔2022〕3 号),
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
内,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年产 100 万条食品用塑料包装袋项目印刷和复合工段产
生的有机废气在通过水喷淋治理设施时,有机废气从水喷淋
下方缝隙无组织排放,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
致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陆万零伍佰元的
行政处罚(6.05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凤泉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702586012-0001;
代办银行: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制股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
信访法制股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