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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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办〔2019〕27号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凤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凤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凤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进实施健康凤泉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监督实施卫生健康技术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区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监督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本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受伤害人员做好应急医学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调查结果。

4.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分工。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定及规划。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健康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党办、人事财务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活动;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指导全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拟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干部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全区干部保健工作。

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区本级卫生健康许可项目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并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领导由分管副职兼任。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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