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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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办〔2019〕20号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凤泉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
凤泉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凤泉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凤泉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婚烟登记、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凤泉区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股、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市和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区乡(镇)及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参与殡葬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由分管副职兼任。
第七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