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13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1-01-28 08:57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1〕第13号
新乡市永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金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4MA44JTBE5A
地 址:新乡市大块镇小块村
2021年1月5日,环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1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13号)和2021年1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