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0〕第150号

凤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fengquan.gov.cn 时间:2020-12-23 09:31 浏览量:

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环罚决字〔2020〕第150

新乡有色金属冶炼总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成奎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3186974F

地  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2020年12月2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5000t球化剂(稀土镁合金)项目熔炼与出铁口部位集气罩密闭不严未能采取集中处理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物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调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0】15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0】150号)和2020年12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 户:新乡市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                        

银 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00000000000702586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票据到我局信访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信访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泉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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